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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畜禽将划区养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24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63

《长沙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正式试行。《办法》要求畜禽养殖划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及适度养殖区,规范畜禽养殖。同时,要求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据介绍,《办法》所指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禁止养殖区为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居民区(包括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文教科研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有的应限期关闭或搬迁。限制养殖区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区域。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污染治理。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适养区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但养殖场(小区)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时污染治理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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