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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局涉嫌谎报禽流感帮污染企业赢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30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71

八年前,养鸡大户常来和的近万只家禽离奇死亡,他将超标排污的近邻——铝厂诉至法院,没想到铝厂拿出了一份畜牧局出具的“禽流感”报告,“证明”常来和的家禽死于“禽流感”。常来和因这份报告败诉。几年后,当他得知“禽流感”可申领相应补偿时,却从畜牧局得知,当初致他败诉的“禽流感”报告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获得补偿。而当他欲将报告“出品人”——林州市畜牧局告上法庭时,却得知诉讼时效已过。

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河南省仅在2004年发生过一起禽流感,其他时间没有发生过禽流感。

养鸡大户的诉讼“长征路”

常来和居住的大河头村南营自然村与林州市区毗邻,这里是马肩河(下游汇至安阳河)的源头,泉水丰沛。

1994年,常来和加入养殖行业,很快成为当地有名的养殖大户。1998年时,常来和养殖场里有鸡、兔、猪、狗三万余只。但好景不长,进入1999年以后,先是鸡不断死亡,继而一些母鸡开始不下蛋,后来母猪、母狗和母兔相继绝育。“不吃不喝,能喂的药都喂了,就是治不好病。”常来和为应对危机,一方面投资购置保温箱、显微镜等检测仪器,一方面四处求教。

2000年的一天,常来和偶然发现自己泡的奶粉里有异常沉淀。由此,他把怀疑的目光投向了人畜共用的井水和与养殖场一路之隔的安阳市顺达铝厂(以下简称铝厂)。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他送去的水样进行了鉴定,告诉他:“你家的井水不能吃了,去找环保局吧。”这样的鉴定结果,坚定了常来和的怀疑。

常来和回忆:“铝厂是1998年开始建的,我的养殖场在路东,厂在路西,相隔30多米。它有个1000多平方米的废水坑,渣子废水都排在里面,而这个3米多深的渣坑比我的养殖场高出2米多。现在想想,我的鸡开始出现异常的时间正好与铝厂开始往坑里排渣相吻合。后来才发现井里的水白花花的,跟面汤差不多,以前没这渣坑时水是清亮亮的。”

常来和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引,到林州市环保局反映问题,2002年春,环保局先后两次派人到铝厂、常来和的养殖场以及邻近的马肩河里取水化验。结果显示:养殖场内的两口水井均受污染,铝厂所排放的废水超标,废水池无防渗漏措施。环保局建议,应立即对铝厂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同时,该区域地下浅井水不能作为地下饮用水源使用。

2002年7月,常来和将铝厂诉至法院。此前,虽然有环保局等部门协调,希望铝厂给常适当赔偿,但由于对常的赔偿可能引发铝厂下游更多农户的索赔,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和解。

污染报告难敌“机密文件”

得知常来和的遭遇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委托郑州仟方律师事务所为常来和提供法律援助。

常来和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铝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131万余元。庭审中,常来和拿出了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以及省卫生防疫站对其院中井水所做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家禽死于铝厂污染。

但是,令常来和与律师想不到的是,铝厂拿出了一份“重磅炸弹”——禽流感检验报告。铝厂称,当常来和的鸡开始大批死亡时,他们主动向当地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报了案,并申请林州市畜牧局对死鸡进行鉴定。林州市畜牧局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后,委托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对死鸡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常来和的鸡死于一种严重疫情。

为证实所言不虚,铝厂向法庭提交了林州市畜牧局关于“林州市大河头鸡场疫情诊断报告”的证明,同时声称因该疫情报告属机密文件,“非有关人员,不得查看,禁止复印”。

法院随即对这份证明进行调查,林州市畜牧局出示了农业部关于禽类疫病防治的有关文件,以及该局委托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对大河头鸡场送检鸡死因的鉴定结论,反映出鸡的死因为一种急性传染性疾病(代号H5,即禽流感)。

“但畜牧局认为此类问题涉及国家保密规定,拒绝本院对此类文件及鉴定结论摘抄、复制和复印。”一名办案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虽然没能对这份“机密报告”进行当庭质证,但法院还是认可了畜牧局的陈述,2003年8月,判决常来和败诉。

常来和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如果是疫情,为啥只有我家的家禽死亡,而邻近的所有养殖场都没事?”

记者走访大河头村当年近十家养殖户,证实他们的家禽当时确实安然无恙。一名养殖户表示:“我们都是在铝厂上游,水源没被污染,只有常来和在铝厂下游。”

常来和养殖场曾经聘用的技术员认为,“若是疫情,家禽死亡是大面积的,并且传染性极强,不会像常来和的鸡那样慢慢瘦死”。

常来和当庭提起上诉,认为卫生防疫站多份井水检验报告都显示养殖场及周围井水的PH值严重超标,与铝厂废水监测报告相符,而且养殖场是在铝厂出现后才出现死亡情况。同时,他也对林州市畜牧局出示的河南农大的疫情诊断报告提出质疑:“究竟是啥疫情,用谁的鸡做的检测,咋做的,我啥都不知道。”

省高院的法官随后走访林州市畜牧局,畜牧局仍以报告涉嫌国家机密为由,未将报告提交法院。2004年11月,省高院对林州市畜牧局依职权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想领政策补偿却遭“变卦”

两审败诉,常来和仍不肯放弃官司,他坚信自己养的家禽不是死于疫情,而是死于铝厂的污染。随即,他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2006年7月26日,常来和收到省高院下达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份通知书让常来和喜忧参半。

忧的是,省高院依然采信了那份神秘的“机密文件”,宣告他彻底败诉,索赔无望。喜的是,通知书告诉他,依照有关规定,因急性传染病导致鸡死亡,遭受损失的个人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补偿。

然而,当常来和拿着这份通知书到林州市政府、市信访局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补偿款时,被告知需等林州市畜牧局的调查结果方可。

这个调查结果一等就是3年,直到2009年,林州市畜牧局的一份红头文件让他的希望再次破灭。

2009年6月,林州市畜牧局对此出台了“林牧(2009)25号”文件,称: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的诊断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传染病(H5)的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1)6号文件规定,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是禽流感的诊断和疫情确认及病毒鉴定单位,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疫情。常来和养殖场发生蛋鸡死亡后,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未到场进行现场诊断,也没有到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进行确诊。因此,农大禽病研究所出具的疫情诊断报告不能作为确诊禽流感的法律依据,不能确定常来和养殖场鸡大批死亡是由H5传染病造成的,所以常来和的损失不应由市政府补偿。

今年11月24日,对不能依据当年禽流感鉴定报告给予补偿的原因,林州市畜牧局一名曾参与禽流感调查的负责人给常来和的解释是,“从取样到鉴定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连个鉴定人都没有,这样的鉴定结论自然不可能作为法律依据”。

常来和表示无法理解:“既然明知道农大的报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为啥当年还要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该负责人称:“这要问当年的畜牧局负责人,我接手防疫工作时档案柜里就有这个报告,这报告也就是个参考,要真是禽流感,那可就是惊天大事儿了,我们这儿截至目前就没发生过禽流感。再者说了,畜牧局也就是提供个报告,采信不采信那是法院的事儿。”

“机密文件”至今真伪难辨

2009年8月10日,常来和把林州市畜牧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畜牧局委托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作出诊断报告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林州市畜牧局赔偿损失135万元。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湘作为常来和的代理人,再次往返京豫两地。

今年3月1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常来和的起诉,称其诉林州市畜牧局行政违法一案已超过起诉期限。常来和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院,6月23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今年11月23日上午,刘湘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林州市畜牧局依职权委托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做了疫情诊断,在2002年至2009年间,一直称该疫情诊断结论涉及国家保密规定,拒绝向常来和提供。对于疫情诊断结论是否存在违法,常来和无法知道,更不能对鉴定结论质疑,对于鉴定资质及程序是否违法更无法得知。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之规定,常来和诉林州市畜牧局并未超过诉讼时间。

刘湘认为,林州市畜牧局8年前的“机密文件”与2009年的调查报告自相矛盾。如果当年所谓的禽流感报告成立,常来和就该获得国家补偿,如果不成立,铝厂则难辞其咎。“如今,由于畜牧局的出尔反尔,让污染企业全身而退,而常来和打了8年官司却无一胜诉。”刘湘表示,他们考虑要将出具那份“机密文件”的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告上法庭。

昨天,河南农业大学宣传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们此前已得知此事,并就常来和提供的“疫情诊断报告”调查过当年的禽病研究所负责人。但这名负责人称,常提供的不是原件,无法辨别真假;加之年代久远,出的鉴定太多,回忆不起来是不是他们做的。

就河南省发生禽流感的情况,记者昨天采访河南省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得到的答案是:“截至目前,河南省只有2004年在驻马店发生过一起禽流感,其他地区根本没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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