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辩和了解行为违法事实的权利,同时保证行政处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11月2日,南宁市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查处某冷库一批动物产品的行政执法案件举行听证会。这次听证会的召开,在全城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中开了先河,也体现了兴宁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对于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了确保中秋国庆双节、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南宁市组织开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8月31日,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某冷库检查时,发现该冷库有三间冷藏室贮藏有猪肉,数量较大,这些猪肉均持无效的检疫证明,无检疫标志,无出入库记录。货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经营、加工、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立案后,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检查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对案件涉及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猪肉价格证明,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拟对货主作出没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产品猪肉价格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数额较大,将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货主依法告知了听证权。货主向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了听证申请。
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出示了案件调查材料及证据,案件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有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检疫证明的有效性”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听证情况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及适用法律的合理性,择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兴宁区首次召开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高度重视,与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一起都派员全程参与了整个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兴宁区法制办从听证程序、听证过程举证、听证辩论及听证会场布置等环节和细节进行了指导,听证会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