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0〕139号)的要求,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工作。为更好地掌握各区县的工作进展,及时了解情况,确保此项工作于2011年5月1日前完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结经验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辖区的工作情况、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
二、备案登记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2010年10月31日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含新证和旧证)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备案表纸版加盖公章上报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bjsnyjsyc_2010@163.com。
三、其他
以上材料请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于2010年11月19日前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彭金山;联系电话:82031827;传真:82070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