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我部兽医局会同河北省畜牧局,对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涉嫌非法制售假兽药案件进行了查处。经查,飞龙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并添加禁用药物;二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的成分及未获国家批准的药物成分;三是擅自改动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四是非法使用其他企业名称,并标注“兽药GMP通过企业”标识;五是未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进行生产、管理。为严肃查处此案,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河北省畜牧局认真核实飞龙公司生产的假兽药品种和数量,责令飞龙公司停产,召回已售的假兽药,并监督企业销毁假兽药及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同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飞龙公司非法制售假兽药违法行为。
二、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清缴附件中所列的违法违规兽药产品,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我部将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对飞龙公司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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