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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0
近来,上海部分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肉、猪内脏导致336人瘦肉精中毒,以及近期河北省个别地区出现含有化工染料“苏丹红”的咸鸭蛋,上海市检出含违禁药品的多宝鱼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的深刻思考。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哪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最近这几起事件,都是由于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质引起的,这暴露出畜产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也表明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还很艰巨。当前,在辽宁省抚顺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经过各监管部门的努力,抚顺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势虽然比较平稳,但是,仍需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增强管理能力,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一要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入手,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从加大标准推广应用力度入手,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标准化体系,提倡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积极指导企业和农户合法用药、合理用药,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水平;从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推行养殖企业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制度,产地产品检测及准出制度,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加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推进力度,推动企业和农户承诺生产和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要严格畜产品市场准入。要监督和指导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开展自检。要监督批发市场搞好对入市产品的检测并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措施。
  三要加大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要加快推进抚顺市、县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深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的监测。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在屠宰环节对所有待宰生猪等畜禽实行检测,以保证上市的畜禽产品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且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
  四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害化学物质行为。要进一步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完善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定期开展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巡查工作,对存在非法生产和经营违禁药物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加强饲料企业监管,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养殖环节禁止添加的人用药品的管理,防止处方药进入养殖环节,坚决打击将养殖业禁用的化工产品销售给养殖主体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生产、经营和非法使用有害物质的违法分子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能力,加强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检机构。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组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导。
  六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责任单位具体抓的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当前要突出组织好对“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以及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兽药重点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搞好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解决强制性法规和规章缺失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肉品上市前强制性进行“瘦肉精”含量检测。我市生猪养殖和屠宰这两个阶段的瘦肉精检测,是通过定期抽检方式进行的,由于抽检经费严重不足,抽检率不到千分之一,这么低的抽检率,瘦肉精猪肉就很容易流入市场。因此,建议人大和政府尽快制定和实施在屠宰环节对所有待宰生猪等畜禽实行检测的强制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实施生猪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二是依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省政府《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依法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因此,要严格防止和认真解决好监管脱节和相互推诿等问题,做到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四是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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