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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19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180

屠宰厂(场)如出现屠宰含有瘦肉精生猪,将被罚款5万元。昨天上午,记者从在戴梦得广场上举行的“放心肉”宣传活动现场了解到,乡下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产品,也将不能再上市销售。据了解,这些规定都是出自从本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新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我市目前共有9个定点屠宰厂(场),新条例把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放到了首位。”市经贸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今后全市生猪屠宰必须通过这些屠宰厂(场)进行。

新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条例中还规定,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新条例明文规定,经营者将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协议,通过实行“场厂挂钩”和统一配送制度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和肉制品的安全。

“这些是防止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生猪产品,危害餐桌安全的手段。”市经贸委相关负责人说,“与之前执行的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生猪屠宰、肉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方面的监管更加严格。”

据介绍,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外,新条例还要求,屠宰厂(场)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其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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