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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规范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29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314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程序,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步伐,促进畜牧业生产持续、快速发展,莱西市畜牧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关于养殖场设立条件要求,对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进行全面规范,保障畜牧生产健康发展。

一、养殖场小区设立条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还规定了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二、规范申报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开办者性质、项目法人、项目名称、地点、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养殖种类、规模、建设时间、制度建设、岗位责任制、设施配套、动物防疫及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申请备案理由等情况。

2、提供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小区)开办者与所在村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养殖场(小区)规划建设平面图,并注明其具体位置、面积。

3、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办者填写《莱西市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所在村委、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同意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站核实确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莱西市畜牧局:王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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