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兽药新闻 » 正文

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兽药GS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兽药GSP实施进程,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6号)、《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8号)、《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云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经营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为兽药GSP实施过渡期,自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SP。

二、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律不得超过2012年2月29日。2012年2月29日前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并依法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后,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州市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信息报送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反馈名单及联系方式。要求各地于2010年11月30日前、2011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我厅兽医处。2012年3月1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我厅兽医处。

六、实施兽药GSP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兽药经营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把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兽药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兽药GSP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同时,结合兽药GSP的实施,做好《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撤销等工作。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