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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渔牧函〔2010〕123号 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3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55

桂渔牧函〔2010〕123号

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近期,农业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9号),公布了2009年12月全国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假兽药714批。其中,标称生产地为广西的非法企业11家,涉及假兽药13批;假冒我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51批,被假冒的企业有23家,非法生产问题依然严峻。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县(市、区)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查阅进货和销售档案记录,凡发现附件1所列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和附件2所列假兽药,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二、农业部通知中所列的被抽检单位属于我区的,请所在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对其库存假兽药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冒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冒兽药来源、有意隐瞒非法生产厂家的,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查出与农业部通知中涉嫌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相似特征的兽药,应予以封存,并按照《农业部关于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对产品进行确认。确认为假兽药的,依照本通知第一条查处。确认为标称企业的,按程序抽样送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检验,并列入年度抽检计划。

三、对标称生产地在广西的11家非法企业(见附件1),各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排查。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严密跟踪,追查到底,坚决捣毁制假造假窝点,严办制假造假者。

四、对附件3中我区兽药生产企业回函不予确认的产品,请自治区兽药监察所组织兽药GMP检查员会同所在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巡查,重点检查成品库和留样室,核查同类产品的生产、检验相关原始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兽药产品,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确认为假劣兽药的,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五、《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9号)全文请从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www.gxahi.com/)下载。

六、请各市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农业部。

附件:1.2009年12月非法企业名单

2.2009年12月份标称生产地在广西的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

3.2009年12月份涉嫌假冒我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假兽药汇总表

附件下载:桂渔牧函123号附件1-3:.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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