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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共批准773种药物进入临床研究 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2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8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25日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说:“任何新的药物都是要经过人体临床试验研究才能够成为药品,这是药物研究的必经过程。在我国,受试者的权益在严格的审评审批下得到了充分保护。”

张伟介绍说,2009年我国共批准773个品种开展临床研究,其中化学药品628个,中药81个,生物制品64个。

张伟指出,药物临床试验关系到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政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经过批准方能开展;临床试验必须在经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另外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核心是通过受试者知情同意,伦理委员会对试验方案的审核以及规范的临床试验行为等科学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好受试者的权益。”张伟说:“我们希望看到,在确保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有更多的人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当中去,为医药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探索和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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