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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 施 方 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1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5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兽药GMP,实现合格兽药出厂;二是继续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杜绝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规范龙头企业等集中供应使用兽药行为;四是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提高我省市场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下大力清缴假劣兽药,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年内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09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畜禽产品中禁止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兽药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通过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单位。

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群众举报问题兽药较多的市县。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兽医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县畜牧兽医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00%。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继续实行兽药新建项目论证制度。对拟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重复投入、盲目生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培训。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继续推动兽药GSP规范经营市场。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搞好宣传、培训活动。争取年内验收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三是提高兽药执法效果。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宣传兽药知识。积极宣传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普及兽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完善养殖场采购、使用制度,做好兽药采购记录,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用药记录和兽药使用监管记录,加大对使用原料药、过期药品、人用药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三是加强对兽医诊疗机构和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我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我省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六加强人员队伍培训教育

指导各级畜牧部门对市县分管兽药人员、官方兽医、诊疗机构的诊疗人员、养殖户进行技术培训,对兽药管理人员进行法规培训,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加强对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加强领导,成立市、县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细化方案、精心组织。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保证方案合理、可行,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有重大案件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五、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0年2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月,制定我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市畜牧兽医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下达我省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0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

3月至11月,深入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三总结阶段

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向省畜牧兽医局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采取措施、查处成效)。全省将于12月份进行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总结,并向农业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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