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一直是检验检疫全过程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近年来,甘肃检验检疫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王勇局长提出的“大质检”总体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政府农牧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完善监管链条,形成了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力,有效地缓解了出口农产品监管的压力,提高了监管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合作,提高各自的监管效力和效率
一搭建合作平台,理顺工作思路
2008年,在甘肃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见证下,甘肃检验检疫局与甘肃省农牧厅签署了《关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确立了出口农产品监管原则: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以农牧部门监督管理为主,生产加工厂家以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为主。该协议促进了各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协同把关,完善了监管链条,改进了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水平,并且扩大和促进了甘肃省农产品的出口。
二建立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根据该合作协议,我们建立了符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的监管机制:将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位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口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定位为“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口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场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将甘肃省农牧厅和甘肃检验检疫局定位为“监督抽查机构”,负责对全省出口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通过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的通力合作,优化了监管资源,提高了监管效率。
三联合进行培训,提高地方政府监管能力
过去,甘肃检验检疫局和农牧部门都对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管。我们依据的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进行监管,农牧部门依据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监管。由于农牧部门对农产品输入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了解不够,导致出现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达不到监管目标的现象,既浪费了监管资源,又加重了企业负担。为此,甘肃检验检疫局与甘肃省农牧厅决定,联合对地方政府农牧部门所属质量监管人员进行出口农产品监管知识的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严格备案程序,确保源头监管质量
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备案申请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初审,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辖区分支检验检疫局复审、汇总、上报,甘肃检验检疫局与甘肃省农牧厅联合进行监督抽查、终审、发证;最后,由甘肃检验检疫局将备案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各备案种植、养殖场要及时将生产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生产活动中按照生产进度填写《种植、养殖场管理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出口报检或出口供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凭监管人员签字确认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受理报检或出具《出口供货证明》。
二、在实践中摸索和体会
1.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着新的局面,作为WTO的正式成员,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负责任”大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作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认真开展出口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场的各项生产活动,对出口农产品在种植、养殖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是现代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地方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地方政府重视农产品出口,监管积极性高。一是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环境下,出口作为拉动地方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二是地方政府把农产品出口作为解决当地“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出台了诸如“出口退税”、“农业产业化”和“出口信用保险”等许多扶持政策和措施。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以后,省、地、县三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加之具有健全的农业技术服务网络和资源,可以为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提供“门对门”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农牧部门对农产品种养殖源头监管法律依据充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要求备案植物源和动物源性食品原料无不属于这一范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一致。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这也是“地方政府负总责”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体现。
4.两种“备案”合二而一,共创质量安全双赢局面。一种是“检验检疫备案”,即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另一种是“质量安全备案”,即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牧部门对各市县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进行备案。对地方政府而言,出口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场可以作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通过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省整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检验检疫机构而言,通过地方政府的监管,提高了备案种植、养殖场质量安全的可信度,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两种“备案”合二而一,农牧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双重把关,共创质量安全双赢局面。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有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的监管力不从心。一是人力资源欠缺。据初步估计,甘肃省目前有30多万亩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场,其中仅少部分企业有自有基地,大部分基地属于“公司+农户”形式的种植基地,涉及农户达十几万户。虽然通过初次考核进行了备案,但检验检疫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大部分基地进行详细的指导和检查。二是检验检疫职能所限。涉及源头质量管理的农兽药鉴定、推广属于农牧部门,流通则属于工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管辖范围极其有限。三是甘肃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强,对基地管理还难以实现标准化,特别是对于农户的管理还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完善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1.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同法律的相互衔接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才能完成。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农业、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出口农产品源头监管体系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以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在立法方面,各地还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把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夯实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
3.为鼓励农产品出口,切实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农业部和商务部相继出台了“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在相关政策评审方面,检验检疫部门应积极运作,不断增加检验检疫机构的话语权,把相关政策支持与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结合起来。
4.问责制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建立面向地方政府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反馈机制,把出口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检出不合格情况及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情况及时通报给地方政府,为地方政府问责提供事实依据,使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一线监管人员警钟长鸣,把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