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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7名高管因生产违规疫苗受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1-1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25
16日,曾在去年禽流感疫情防控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其7名管理人员,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
    这次接受法庭公开审理的被告人有原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沈红军,原内蒙古生物药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家福,原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北京经营部3位副总经理张秀文、马凯峰、尹忠良,原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制药事业部技术总监魏学峰,原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北京经营部药品推销员徐明伟。
    这7名被告人,于2005年11月先后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后被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起案件最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现已查明,被告单位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在1995年7月以其经营性净资产入股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便于对生物药品厂的管理,2002年金宇集团公司在生物药品厂的基础上组建集团公司生物制药事业部。2002年11月聘任王家福(生物药品厂法定代表人)为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生物药品厂厂长(2004年3月被免去厂长职务),2003年10月聘任沈红军为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2004年1月主持生物制药事业部工作。
    2003年8月,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药便函(2003)177号(临床试验批准文号),同意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与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联合研制“新城疫-支气管炎-禽流感H9灭活疫苗”。同年9月,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与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书,由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负责“新支流”H9灭活疫苗的研制工作,由内蒙古生物药品厂负责“新支流”H9灭活疫苗的报批文号以及获得文号后的生产和销售工作。
    2004年2月,农业部以部临生药字(2004)000003临时批准文号,批准内蒙古生物药品厂生产销售H5N28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为了扩大禽用疫苗在全国市场的占有率,2004年7月,内蒙古生物药品厂成立北京经营部,单独运营专门销售禽用疫苗,由生物事业部副部长王家福领导并兼任总经理,张秀文、马凯峰、尹忠良为副总经理,被告人徐明伟为辽宁地区业务负责人。北京经营部根据市场调研,将生产相关类型禽流感疫苗的情况上报给内蒙古生物药品厂。据此,药厂与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合作研发、生产出7种禽流感疫苗,其中6种禽流感疫苗在向农业部报批文号的同时,采取套用部临生药字(2004)000003及使用农牧药便函(2003)177号批准文号的手段,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经鉴定,2004年至2005年期间,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共生产销售6种12个名称的无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禽流感疫苗9139瓶,销售金额为446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沈红军等7名被告人为牟取单位利益,生产销售无国家正式批文的禽流感疫苗,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悉,公开庭审答辩预计需要两天时间,之后法庭将休庭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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