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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畜牧兽医局“五项制度”加强调入动物检疫监管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1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1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秩序,建立健全即墨市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认真落实调入动物检疫监管五项制度,进一步部署本市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坚持审批和备案制度。凡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畜(货)主须先到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申请,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批准后畜(货)主方可调入;其余用途动物,业主必须在出发前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站,实行备案。

二、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一是在收购时必须依法提前报检,报检的必须是货主;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特殊需要的随报随检,但必须保证测抗时间。二是在运输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抗体检测。即在启运前7天内进行免疫抗体抽查,抽查比例为家畜5~10%,活禽2 ~5%;抗体检测使用抗体检测卡,凡是没有测抗和抗体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抽查群体抗体合格率低于80%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三、严格免疫隔离制度。凡从外市(省)引进种猪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地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均不予引进,引进种畜禽到达我市目的地后,必须立即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报验,进行至少14天隔离观察检疫,合格的方可同群饲养,严禁从疫区引进畜禽。

四、严格对运载车辆和装运工具消毒制度。装前、卸后必须对运载车辆和装运工具进行大剂量、高密度的消杀,没有彻底消毒的车辆严禁进、出场。

五、经营承诺制度。在对引进动物投入生产或出售前,业主必须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写出书面的规范经营的承诺材料。各动物卫生监督站严格把关,严格检疫、审核、审批、备案,切实加强调入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保障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即墨市畜牧兽医局:孟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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