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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之我见(当阳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3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06

秋季是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防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以下6个方面,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加强应急管理,做到“早、快、严、小”把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0号)和《湖北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程序(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应对疫情的发生,坚决果断处置,露头就打,把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的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对每一起上报疫情都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各地在坚持做好群众性疫情日常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观察员的职责,发挥疫情观察员的作用,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对于不按规定程序上报、报告不及时或瞒报重大疫情的,视其造成疫病扩散蔓延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加强疫病监测,发现疫点,迅速隔离,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各地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实行定人监管制度,对每个规模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户都委派专人监管,加强散养户的防控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严禁闲杂人员和外来参观人员、猪贩和车辆进入,场内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外出,进出圈舍要认真消毒,严防疫情传入。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畜禽交易市场检疫和产地、运输、屠宰加工检疫和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从事诊疗的兽医人员必须做到过户消毒。对发现的疫点要迅速封锁,禁止疫点内畜禽流动,固定兽医人员住点治疗,进出疫点的人员和车辆严格消毒。

三、加强清栏消毒,消灭疫病传染源。消毒灭源是控制疫情扩散最有效的措施。各地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市场科学地做好消毒灭源工作。消毒剂选用碘类(聚维酮碘)、复合醛类(戊二醛)及氯制剂(二氧化氯)等,以说明书标明使用量加1倍配制;消毒时要彻底清除猪粪便,洗净栏圈和器具,喷洒消毒液时要求每平方米墙面不少于1.5公斤,每平方米地面不少于3公斤;带畜(禽)消毒要3天1次,消毒时细读说明书,对畜禽有刺激的消毒液不能用于带畜(禽)消毒;出栏后的空圈舍,要求彻底洗净后,用2%的氢氧化钠(烧碱)彻底消毒保持干燥,5天后再用戊二醛消毒,家禽出栏后在消毒禽舍地面的基础上要做好薰蒸消毒,同时对房前屋后等污染过的场地也要彻底消毒;在空栏15天后,新一批畜(禽)方再进栏。

四、加强免疫注射,规范操作,增强畜禽免疫能力。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关键是抓好免疫注射。多年来由于防疫人员怕引起母猪流产,对于怀孕母猪不注射疫苗,没有按照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使养猪户误认为母猪怀孕了就不能打防疫针,导致80%能繁母猪从第一胎怀孕后就没有注射过疫苗,这种现象必须彻底改变。各地必须按照《动物防疫责任状》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季防月补针和免疫程序,组织全体防疫人员进行月补针,7月份没有进行猪瘟补针的,8月份必须补针到位,间隔15天后补注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

五、加强检疫监管,确保肉食品卫生安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分所要积极主动地与工商、质监、商务、公安、保险等部门联系与配合,加强各地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与村(场)建立联系制度,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状》。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检疫、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省政府批准的公路动物检疫报检点执法力度,做到24小时值班,坚持查证验物和过往运输畜禽车辆消毒制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蔓延。各村组必须加强对村民教育引导,纠正乱丢乱扔病死畜禽的不良习惯,落实专人巡查,发现乱丢乱扔病死畜禽的,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深埋,并监督做好消毒;对拒不深埋的,可拨打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电话举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引起疫病扩散蔓延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领导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落实到实处。抓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从维护稳定、发展民生的角度对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从发展经济的全局抓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把思想统一到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关键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落实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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