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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违法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2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6

8月10日,辽宁省省畜牧兽医局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的认定以畜牧兽医部门、公安机关及法院等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为依据。公布方式为,在“畜牧兽医在线”官方网站上以“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形式公布,供公众查阅。并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曝光,向省及违法行为人所在市、县发改、财政、人行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将违法行为记录作为相关项目、资金、信贷等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对在记录公布期内的违法行为人,不给予畜牧兽医项目、资金等扶持,其生产经营行为将受到定期跟踪监督。

《办法》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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