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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 污染地不得提供农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0-2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99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障食品安全。经检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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