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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规定畜禽养殖场地要远离饮用水源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2  作者:牛博  浏览次数:191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兰山区日前制定了《兰山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新规定指出,畜禽集中养殖场地应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远离祊 河、柳青河、南涑河、陷泥河、老龙沟主河道(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在上述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集中养殖场于6月底前限期搬迁。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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