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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级响应”调控猪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86

我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日前制定,当猪粮比价低于5.5∶1、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低于0.7∶1时,将启动此调控预案。 实施细则规定,当我省的猪粮比价高于9∶1时(这表明生猪及猪肉价格已经处于较高位),将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启动困难群众生活补贴、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我省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五种情况,分别用绿、蓝、黄、红四色预警:(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实施细则要求,将根据我省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实施三级响应机制。

三级响应的情况是,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物价局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运用猪肉储备的吞吐机制进行市场调控,增加省级冻肉储备。

二级响应的情况是,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政府支持大型猪肉加工企业按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增加商业储备规模。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进一步加大猪肉储备吞吐调节力度,较大幅度提高省级冻肉储备。

一级响应的情况是,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增加省级冻肉储备规模。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山东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在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预警指标体系,我省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的指标是:

(一)基本指标。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与全国基本一致,约为6:1。

(二)参考指标。将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作为参考指标。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畜牧兽医局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经贸委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全省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一)主要目标。猪粮比价不低于5.5∶1;

(二) 辅助目标。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26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26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鲁政发[2007]22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启动困难群众生活补贴、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

(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省、市正常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节日市场供应和救灾的需要,完善猪肉储备制度,健全调运机制,确保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物价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运用猪肉储备的吞吐机制进行市场调控,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增加省级冻肉储备,同时设区市将市级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政府支持大型猪肉加工企业按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增加商业储备规模,主要用于调控当期市场需求,促使预警指标恢复到绿色区域。积极鼓励大型肉制品加工企业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相关税费标准实行减免,促进增加当期猪肉市场需求。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进一步加大猪肉储备吞吐调节力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较大幅度提高省级冻肉储备,同时各设区市将市级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冻肉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根据国家的响应措施,按照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于地方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按照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各市根据本地能繁母猪和公种猪存养数量,落实好地方补贴资金,并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政策建议。

3.鼓励生猪向省外调运。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适当限制猪肉进口的临时性政策措施,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加大对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在技术、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省政府网户站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生猪市场监测,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省物价局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省物价局

每 周

仔猪价格

省畜牧兽医局

每 周

生猪存栏量

省畜牧兽医局

每 月

母猪存栏量

省畜牧兽医局

每 月

生猪疫情

省畜牧兽医局

每 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省经贸委

每 周

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

省经贸委

每 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省经贸委

每季度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测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肉)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经贸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经贸、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物价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省内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生猪产销合作机制。省内生猪主产区应当与省内、外主销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积极开拓省外销售渠道,并鼓励省内、外主销区在省内主产区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按照“政府调控、协会组织、企业参与”的原则,发展生猪饲养、加工和销售环节的订单生产,支持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各级政府都要组织推动生猪生产对接机制的建立,并对相关饲养、加工、运销企业、协会和服务组织给予必要支持。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物价、发展改革、财政、畜牧兽医、经贸、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建立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以及国家响应机制启动时,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根据实际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分级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在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建立起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财政应承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执行;省级储备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级储备补贴资金由各市财政负担。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积极运用基金扶持生猪生产、支持生猪调运和猪肉储备,并适时对城镇困难群众实施一次性价格政策补贴。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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