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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和监管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90

从近日《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和监管工作的意见》中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监管,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规范报告程序,做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消除隐患,保障无疫区安全,海南省农业厅就加强动物疫情监管和报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实行动物疫情定期报告制度

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行动物疫情半月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户的疫情监管,建立相应的动物疫情报告和监管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动物疫情监管责任制。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负责受理动物疫情举报和电话记录,对地点明确、线索清楚的动物疫情举报,应立即组织实地调查核实,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快报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快报制度。凡出现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发生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省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包括外来动物疫病;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动物死亡并有扩散趋势等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应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快报。

经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调查核实或当地兽医实验室诊断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如果属人畜共患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2小时内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农业厅应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报告。快报后实行周报制度,对疫情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后续报告,必要时实行日报,直至排除疫情或解除封锁为止。

加强病死畜禽处理报告和监管

处理好病死畜禽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每年正常死亡和因病死亡的畜禽很容易引起疫情扩散和环境污染,妨碍我省无疫区的建设。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报告和监管。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半个月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病死畜禽和监管工作情况,实行定人、定时、定责任、统一格式、有处理记录、有督促检查的监管报告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和综合分析,每月底向省农业厅报告。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户病死畜禽的报告和监管,建立相应的报告监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对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场),把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应急物资贮备、应急防控演练和动物扑杀处理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和应急预案。各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饲养场要按规定配备无害化处理间(点),落实各项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政府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直接责任人。对瞒报、迟报、阻止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因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动物疫情报告和监管措施不落实,造成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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