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了将有一批未经申报备案的四川省仔猪运至我县塘川镇陶家寨村销售,为了有效杜绝因违规调运仔猪引发动物疫病传入,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在塘川镇开展运输环节监督检查。
2009年5月8日凌晨1点20分,执法人员在陶家寨村发现了车号为川L20528的可疑车辆,随即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货主所提供的检疫证明共三张,检疫证明上填写的运输仔猪数量为398头,而实际为393头。其中,启运地点为四川省井研县,到达地为青海省西宁市的票号为030696784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数量为198头;启运地点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到达地为青海省西宁市的票号为020058967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数量为100头;启运地点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到达地为青海省格尔木的票号为020058968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数量为100头,根据其所拉运的仔猪数量与其所持检疫证明填写的仔猪数量以及检疫证所注明的到达地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查扣,并展开立案调查、现场勘验等工作。在整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高度重视,并组织人员对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工作中给予了大力支持。
经查,该批仔猪在调运前未进行申报备案,所拉运的仔猪数量以及到达地与检疫证明不符,经对货主及承运人的询问,确认货主是专程到我县塘川镇陶家寨村卖猪。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确定其行为违反了以下有关规定:一是无证运输。检疫证明上填写的运输到达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而实际到达地点为互助县塘川镇陶家寨村,西宁至互助县未开具检疫证明。二是证物不符。检疫证明上填写的运输仔猪数量为398头,而实际为393头。二是途经青海省马场垣高速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时未进行报检。三是调运前未进行申报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所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2、对货主处货值百分之十的罚款,即5500元;3、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即6000元;4、将其拉运仔猪迁返回原产地。
近年来随着全省仔猪市场需求量的加大,我县仔猪贩运户逐年增加,仔猪贩运数量较大,因仔猪贩运活动随意性大,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对我县仔猪贩运市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通过对该起案件的查处,对我县贩运户违法违规贩运仔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疫病的传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