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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兽药监察所认真执行农业部“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13  作者:金金  浏览次数:173

为了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农业部于2009年3月11日印发了《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其中对抽样程序、样品确认和结果处理等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为了保证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的建立,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在经过认真学习和领会后,遵照执行如下:

一是在“四川省兽药抽样单”上增加了填写项目。要求抽样人员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并要求将核实内容填在抽样单新增项目内,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二是向各省兽药(饲料)监察(检测)所提供我省样品标称企业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再请对方提供其本省样品标称企业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三是对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要求生产企业在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定为该企业产品。

四是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我所不再进行检验,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并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监所。

五是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自完成检验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别反馈给协同抽样单位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我省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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