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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5种农产品禁止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0-05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0
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部近年来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相继对86种农药、兽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对32种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逐步削减5种高毒农药。同时,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农资打假护农工作,初步建立了假劣农资问题预防机制、发现机制、监管机制、解决机制,农资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农业投入品质量得到有效改善。2005年农药质量合格率在80%以上,比2004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根据农业部对京、津、沪、深4城市监测,2005年与2001年相比,蔬菜中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了近29个百分点,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监测合格率提高了近32个百分点。
  健全、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与消费环节的重要措施。为了使农产品生产者依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5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这5种“情形”分别是: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法律同时规定,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第1、2、3、5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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