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工作
(一) 抽样准备
1、每次抽样前应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兽药相关法规。抽检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培训。
2、严格按《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认真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的物品,并由专人检查、分发。
1、抽样工作程序:
2、抽样人员主动向被抽检单位提交抽样通知书。介绍信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等。
3、抽样人员必须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程序取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4、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分样。封样及留样,抽取样品应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于被抽单位。两份交业务科)其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5、抽样人员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经抽样人员及被抽单位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抽样单共二联,第一联随待检样品交所业务科,第二联交被抽样单位保存。
6、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种情况填写抽样记录,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为上级部门提供参考。
7、业务科应按程序与抽样人员交接样品,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等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样品方可分室进行检验。
(三) 抽样工作纪律
1、抽样人员必须廉洁执法,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其责任。
3、抽样过程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二、抽样计划安排
抽检时间应为每个季度初组织抽样,集中时间检验,每季度末按时、按要求上报抽检结果。
三、抽样原则
1、抽检的产品应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的有效期内产品。
2、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抽检的产品,在检验前应向产品标签上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该产品企业名称、批准文号。
3、 我省重点监控企业应进厂实地抽样,并对该企业实行执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