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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09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8

为及时掌握我市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2009年甘肃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制定了《2009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疫病流行规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指导各县区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发布预警预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省监测和市县监测相结合。根据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国家计划和省上的计划安排,制定了我市的监测计划和各县区的监测计划,监测数量不少于市上安排的监测数量。

(二)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各县区要按照本计划要求,按时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的集中监测任务样品的上送工作。同时完成市上下达的各项检测任务,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疫病根据疫情动态实行日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月汇总报市疫控中心,再由市疫控中心汇总报省疫控中心。

(三)监测工作和免疫工作相结合。各县区要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作为评价动物群体保护水平、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的重要依据。发现动物群体保护水平下降,要立即实施补免。

(四)监测工作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各县区要把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作为掌握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流行的重要措施,对阳性动物群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

三、职责分工

(一)市疫控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病原学监测样品的集中上送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市疫情监测结果及监测技术培训工作。

(二)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内具体监测实施方案,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动物纳入监测范围。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日常监测结果报至市疫控中心;全市的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由市疫控中心上报省疫控中心。

(二)市疫控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市疫情监测汇总结果报至市兽医局。

五、监测结果处置

(一)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按本计划规定处理。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监测中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研究落实强化免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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