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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渔业互保获准实行免税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22  作者:浩天  浏览次数:261
日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19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向入会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会员费,属于提供农牧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山东省对政策性农业(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力度,为实施政策性渔业互保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将有力地推动山东渔业互保事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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