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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禽疫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2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0
禽类产品是广大消费者日常餐桌上的必需食品。有关资料表明,2005年我国肉类总产量7524万吨,其中猪肉占64%,禽肉占20%,牛羊肉分别占10%、6%。由此可见禽产品是仅次于猪肉的肉类消费主要品种。因国内外家禽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禽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已为广大消费者所密切关注。由于家禽饲养量大、周期快,而且涉及饲养、运输、销售、加工等众多环节,极易感染疫病。因此每个环节必须认真把好防疫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禽产品的安全消费。笔者以为,当前家禽防疫工作中以下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作认真研究和思考,以达到不断提高和改进家禽防疫工作的目的。
  雏禽免疫欠规范
  家禽自孵化出壳即面临着一系列的免疫要求,因此孵坊除对出壳雏禽进行规定种类的免疫外,有的孵坊在销售苗禽时,附带一定种类、数量的疫苗,与雏禽搭配销售,以便下阶段饲养期间使用,也有的孵坊抬高雏禽价格而将疫苗“奉送”给养殖户。此举初看似乎是方便了养殖户,其实孵坊此举实为不妥。笔者以为其弊端为:一是并非疫苗种类、数量打得越多越好。家禽免疫种类的确定应该是根据当地疫病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甲地的雏禽销至乙地,就不一定完全按照甲地的疫情进行免疫,因此孵坊明显带有推销疫苗而获利的意图。二是孵坊销售的疫苗质量无法保证。孵坊从购入疫苗到销售给养殖户本身增加了流通环节,也不利于疫苗质量的保障;再者养殖户将雏禽与疫苗同时购入后,不一定立即使用,需作储存,而养殖户不一定都具有储存设备,即使有储存设备也不一定能按照疫苗保存的要求进行储存。因此,此时疫苗的质量是难以保证的。所以养殖户、有关部门都要看到上述现象的弊端,拒绝、制止疫苗的搭售现象,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利益和维护现有各级疫苗专供渠道的畅通。
  禽用疫苗销售存在无序现象
  各种疫苗作为商品,也必须是经过销售的环节而到达养殖户手中。由于家禽用疫苗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导致出现争相销售疫苗的现象。例如:一是孵坊销售禽用疫苗现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疫苗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应予以依法查处。实际上相当数量的孵坊是不具备疫苗销售资质的。二是兽药经营单位大多无疫苗销售资质,违规擅自销售疫苗。三是一些饲料销售店、饲料代销店私下暗地里销售兽药、疫苗。四是一些家禽密集养殖地区的养殖户也在向周边养殖户推销疫苗。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疫苗非专供渠道供应来源复杂。由于一味追求高利润,哪里价格低就进哪里的疫苗,所以经营者直接从外县、外市甚至外省进货,如此疫苗的质量是难以保证的。由于是非专供渠道供应,如果疫苗使用后发生问题就很难追溯。再者,一些非正规疫苗生产单位和虽属正规疫苗生产单位生产的非正规、无批准文号的疫苗,也在非法参与疫苗市场的竞争,加剧了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存在重视猪用疫苗的管理,而忽略禽用疫苗的管理的现象,可能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当前禽用疫苗存在的问题已经凸现,切实加强管理已是刻不容缓,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资质经营疫苗和经营无文号不合格疫苗的违法现象。
  防疫管理工作上的偏差
  由于有些地方对猪的疫病采取区域责任管理的办法,猪用疫苗的管理就与防疫工作责任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客观上也加强了对猪用疫苗的管理,包括订购计划、专门渠道供应、专人负责保管发放、各责任人单独领用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规范的购销、储存、使用的管理制度。而禽用疫苗虽然也有同样的管理要求,但从总体上看,家禽疫病防控的长效管理机制薄弱,如遇疫情威胁时,则进行普遍免疫,政府部署,领导督促,任务到人,督查到位;但疫情过后有些地方又呈松懈状态。因此研究家禽疫病防控的长效管理机制,出台如生猪疫病的防控管理模式,是当前亟待认真进行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家禽销售流通检疫比例有待提高
  家禽相对于生猪而言,其个体小、数量大,方便流通销售,养殖户也因图方便和检疫收费的原因,往往不报检,故其上市销售前的产地检疫相对较低,这也是家禽疫病传播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除长距离运输的家禽外,一些当地产、当地销的家禽未经产地检疫、无检疫证明即上市场销售,造成此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市场未要求凭检疫证明上市销售。联系到在防控禽流感工作中,一些地方由于政府重视,部门配合,果断实行家禽凭检疫证明入场销售的制度,得到了市场举办者的积极配合,经营者大都表示理解和响应,实际效果较好。因此,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立依法经营的观念,只要抓住机遇,找准突破口,家禽凭检疫证明销售经营并非难事,既是政府切实为民办实事的体现,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最根本的体现。
  屠宰加工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多数地方对生猪也依法开展了定点屠宰工作,算来已有十年了。但对占居民肉类消费第二位的家禽则又是另一种情况,除少数大型养殖场及禽类加工企业外,多数家禽由居民在市场购买后,随即在市场售禽摊位边的简易加工点上宰杀,此举虽然方便,但从防疫角度看,后患无穷。家禽的屠宰应该是与生猪一样的要求,因屠宰场所是各种病原可能发生交叉感染的环节,是应该重点监控的环节,而目前此环节多与经营环节紧密相连。其弊端一是造成市场家禽经营区域肮脏不堪,二是有可能导致禽、人感染有关疫病。有的地方结合卫生城市的创建及为了防止禽、人感染疫病,除专门建造家禽屠宰加工厂外,还把农贸市场内的家禽屠宰加工点移出市场,另设屠宰加工场所,以达到相对独立,隔离,便于清洗,消毒的目的。在目前,这也许是保障禽产品的安全消费,防止疫源传播扩散,防止因屠宰环节而致疫病感染禽、人的一项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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