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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1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74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发布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上海市农委畜牧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市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的登记工作。乡村兽医是基层动物疫病防控的主要力量。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乡村兽医审核、登记和报告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乡村兽医登记条件等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乡村兽医的审核登记程序,确保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加强对乡村兽医的技术培训。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乡村兽医培训制度,制定乡村兽医年度培训计划,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乡村兽医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是加强乡村兽医执业行为的管理。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兽医的管理,加强对乡村兽医的业务考核工作,切实规范乡村兽医的各种执业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兽医执业行为的监督,对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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