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渔牧办发〔2008〕68号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大兽药安全使用整治力度,打击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动物产品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的通知》(农办医〔2008〕42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08〕14号)、《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渔牧函〔2008〕446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开展一次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交叉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每市在市区或周边检查1个兽药批发市场、3个兽药经营企业(户)、2-3个动物诊疗机构、1-2个奶牛场、2个饲料生产企业或规模饲养场自设饲料加工点。
(二)每市抽查1个县(市、区),检查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县城和其中的一个乡镇各抽查2-3个兽药经营企业(户);抽查家禽和家畜规模养殖场(户)各2个。
二、检查内容
(一)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饲养场自设饲料加工点,重点查看饲料生产记录、饲料产品配方、饲料添加剂(包括兽药、药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库房及相关台账,查看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兽药或其它药物添加剂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和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否建立真实完备的兽药采购入库和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是否执行休药期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兽药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库房、兽药台账、进货渠道、销售记录,清缴假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存储条件、采购入库和销售记录以及其它经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动物诊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和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采购入库和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等行为。
(五)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供应分发单位,检查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冷链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疫苗管理制度、入库和出库供应记录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供应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三、检查人员及分组
检查组主要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组成,每市派出1名熟悉饲料、兽药执法的人员参加,具体分组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
四、检查时间
2008年12月15-21日。12月15日报到,12月16-20日开展执法检查;12月21日上午集中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参加,被抽查到的有关县(市、区)派人配合。
(二)检查以现场抽查为主。检查过程中应认真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做好记录,严格遵照执法程序规定,文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由所在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理。
(三)检查结束后各组集中汇报,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汇总材料,分别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畜牧与饲料处。
(四)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轻车从简,严格廉洁自律。
六、其它事项
(一)请南宁、柳州、桂林、崇左、北海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派一辆车和一名司机参加检查,费用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担。
(二)请各市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参加检查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见附件1。
(三)各市参加检查的人员请于12月15日中午12:00前到南宁市凤凰宾馆报到,下午集中,布置检查事宜;12月21日上午各检查组组长集中南宁市凤凰宾馆,汇报检查情况。
联 系 人:李华明,
联系电话:0771-3134174,13077796076。
附件:1.参加全区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回执表;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监督检查记录;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使用监督检查记录;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分发管理监督检查记录;
2-4. 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单位兽药使用监督检查记录;
2-5. 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兽药产品目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