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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动物检疫转向基层和产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1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7

通过建立健全产地检疫网络、建立推行报检制度、完善养殖企业备案制度、严格屠宰流通环节监管等措施,河南省不断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控制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目前,全省产地检疫开展面达到100%,规模养殖场出栏畜禽检疫率达到100%,农村散养户出栏畜禽检疫率达到90%以上。

落实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各防检中心站及报检点要公示产地检疫程序,公布报检电话及检疫人员名单,做到报检来电有记录、有落实,确保检疫报检制度落到实处。全面推广产地检疫“签约式”管理。“签约式”管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实行协约性质的报检模式,即与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和经纪人之间签订产地检疫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双方法律上的规定责任义务。今年以来,全省与养殖场(小区)、户和经纪人签订《产地检疫责任书》10000余份,有效提高了出栏畜禽的检疫率。开通“110式”报检平台。“报检110”即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产地检疫报检指挥中心,公布全县统一报检电话,专人负责,24小时开机,群众报检后由指挥中心指派各辖区检疫人员到场到户实施检疫。

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促进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对全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行分级备案制度。遵循“以县级为单位,分级上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禽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猪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3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了逐级备案。

完善和强化屠宰流通环节的查证验物制度。对全省2219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同步检疫,严格实行检疫证明回收制度、标识回收制度,屠宰动物须凭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入厂(场、点)屠宰,杜绝无标识、无检疫证明的畜禽进场屠宰;对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并将经营者建立的购销台账作为检查重点,禁止上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入市后补检销售;加强对全省47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严格对途经检查站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促使动物检疫工作转向基层、转向产地,促进了产地检疫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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