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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下放部分权限 县级部门将发挥主体作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0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4
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省畜牧兽医局近日出台实施意见,下放部分管理权限,使县级畜牧部门今后更多发挥管理主体作用。
  根据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省畜牧兽医局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权限作出调整。 意见规定,今后各地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抄报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单位应将审批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还对饲料生产审批权做出调整。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单一饲料、精料补充料等新办及期满重新申证企业的资质审查,在县注册的企业,由县级饲料办直接向省饲料办报批、核准,抄报市(地)饲料办,市(地)级饲料办不再进行审批;市(地)所辖区新办及期满重新申证的饲料企业,直接由市(地)饲料办组织初审,向省饲料办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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