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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3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3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6月份以来,安徽、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份部分地区发生以猪体温升高、皮肤发红和呼吸急促等临床症状为主要特征的猪病,给当地养殖业带来严重损失。针对南方部分省份猪病疫情形势和特点,8月29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疫责任制。各地应针对当前猪病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要在认真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切实抓好以高热为主要特征的猪病防控工作。
  二、依法防控,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饲养管理。推进饲养方式转变,重点改善中小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防疫条件和圈舍卫生条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搞好定期消毒、圈舍通风防暑降温及环境卫生,增强猪体抵抗力,防止猪病疫情发生。二是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作用,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消除疫情隐患。三是严格疫情处置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对病猪积极开展对症治疗。要科学合理用药,防止继发感染;对病死猪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及周边环境加强清洗消毒。四是加强免疫,应根据不同地区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疫苗开展免疫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五是加强检疫监督。加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管,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检疫猪只进入流通、屠宰环节,严厉打击贩运、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六是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准备。各地要做好疫苗、药品等防疫物资调拨和储备,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防控知识普及工作。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以及印制宣传挂图等形式,广泛宣传猪病防控知识,宣传宰杀、食用病死猪的危害,正确引导消费。宣传“四不准一处理”等防控政策,增强群众自觉防疫意识。要组织专家,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和防控技术培训,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在广大养殖户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饲养、科学防疫知识。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群众,配合当地兽医人员开展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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