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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01  作者:高强  浏览次数:195
8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照原来的《条例》,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何不同呢?笔者为此采访了市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大队长袁永春。

  据介绍,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针对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同时将“适当集中”补充规定为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二是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是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袁永春说,补充、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是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等。

  新修订的《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不仅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还加重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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