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河南省畜牧局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0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508
为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推广济源、伊川等地动物免疫工作先进经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
  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就是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将其为养殖户提供动物免疫技术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以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是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是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具体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作为构建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推进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村级动物免疫固定日制度。每村每月固定一个动物免疫日,由防疫员按照免疫日到各村开展免疫注射服务,做到动物免疫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动物免疫服务明白栏和服务名片制度。各村必须以动物免疫明白栏的形式,将免疫对象、内容、周期、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同时印制防疫员服务名片,名片内容应包括防疫员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服务范围等,提高动物免疫服务的透明度和群众自觉免疫意识、监督意识。
(三)动物免疫服务合同制度。动物免疫是动物饲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动物饲养、经营者因不具备免疫技术等不能自行履行免疫义务的,可以委托乡镇动物防疫组织代为履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代为履行动物免疫义务的,应当与被代理人所在的村委会或者动物饲养、经营者签定动物免疫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免疫技术服务。动物饲养、经营者不履行动物防疫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由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向所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免疫服务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也要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检举、控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的动物免疫服务进行绩效考核,对按照动物免疫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免疫服务标准完成免疫任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免疫任务或违规操作、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扣发报酬或解聘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的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在9月底前推行到位。省畜牧局将成立督查组,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