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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农村厅公布2021年下半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4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5066
核心提示:2021年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全面统筹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相结合,聚焦主业,主动作为,严准入,打源头,查线索,强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案件,有效的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各地上报并筛选,现对5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沽源县某农资经销店(梁某)经营假农药案。2021年6月29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沽源县某农资经销店(梁某)经营的“40%硫

2021年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全面统筹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相结合,聚焦主业,主动作为,严准入,打源头,查线索,强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案件,有效的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各地上报并筛选,现对5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沽源县某农资经销店(梁某)经营假农药案。2021年6月29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沽源县某农资经销店(梁某)经营的“40%硫酸链霉素”农药,其外包装粘贴有“40%硫酸链霉素、规格 1000 克*25 袋、产品批号20210401、生产日期20210402、检验员1”字样标签;内包装锡箔袋喷印有“农药批号:20210401,日期:20210402”,未附具农药登记证及标签信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共购进200袋*60元/袋,销售91袋,售价70元/袋,违法所得6370元,货值金额140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农药“40%硫配链霉素”109袋,没收违法所得6370元,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70000元。

二、石家庄市某动物药业公司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案。2021年2月24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动物药业公司在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标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肽、某某金、某霸、某解4种饲料添加剂。经查,当事人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某,生产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92元,违法所得417元。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饲料部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4种饲料添加剂(某某肽5箱、某某金5桶、某霸10桶、某解10桶),没收违法所得417元,罚款20000元。

三、故城县某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2021年4月29日,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审定证号为冀审20****40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河北省审定公告标注该种子穗长17.4cm,当事人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穗长23cm。该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玉米种子60 袋,单价28元/袋,货值1680元。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参照《衡水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元。

四、南宫市某物资经销处(崔某某)经营假农药案。2021年3月12日,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通知对某物资经销处(崔某某)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29),检测出隐性成分氯氰菊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2020年6月3日通过物流,购买涉案农药2件、400瓶。除3瓶抽样外,其余全部售完,售价1.5元/瓶,违法所得595.50元,货值金额6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南宫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595.50元,没收抽样留存违法经营的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1瓶,罚款10000元。

五、安新县某农资经销部(秦某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2021年9月14日,安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销部(秦某某)销售的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和9月2日,分别购进某麦22和某农6426小麦种子共计10000斤,销售7000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新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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