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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非法贩卖非洲猪瘟仔猪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搜猪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6792
核心提示: 植物检疫是控制动植物病毒传播,降低在人群中感染几率的必要环节。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贩卖非洲猪瘟仔猪案进行公开宣判,10人因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获刑。 2021年2月,孙某从高某处购买了一批未经检疫的仔猪,以每头猪230元的价格购入340头。而后李某赶往山东从孙某手中以280元一头的价格收购了该340头仔猪,李某卖掉了其中40头仔猪(该40头仔猪已全部死亡)。 2021年3月,李某雇佣司机赵某、钱某二人用大货车将剩余300头仔猪按王某要求拉往襄阳出售,并安排周某押车。王

植物检疫是控制动植物病毒传播,降低在人群中感染几率的必要环节。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贩卖非洲猪瘟仔猪案进行公开宣判,10人因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获刑。

2021年2月,孙某从高某处购买了一批未经检疫的仔猪,以每头猪230元的价格购入340头。而后李某赶往山东从孙某手中以280元一头的价格收购了该340头仔猪,李某卖掉了其中40头仔猪(该40头仔猪已全部死亡)。

2021年3月,李某雇佣司机赵某、钱某二人用大货车将剩余300头仔猪按王某要求拉往襄阳出售,并安排周某押车。王某、赵某、钱某及周某四人又将仔猪以每头380元和44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25头、陈某和吕某共52头。吴某将仔猪销往陕西省并获利2.7万余元,陈某和吕某将仔猪销往湖北省、陕西省获利3.8万元。剩余仔猪零星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襄阳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了165头。经湖北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抽样检测,送检的15份样品均为非洲猪瘟病原核酸阳性。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高某等10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贩卖、运输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非法贩运行为存在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上述10人依法判决孙某、高某等10人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中,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高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某、吕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赵某、钱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人员违法所得共计28.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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