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兽药新闻 » 正文

关于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0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48

 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

  为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的规定,现就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权(以下简称委托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委托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正因为如此,国发〔2005〕15号、农医发〔2005〕19号、桂政发〔2006〕27号等文件都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目前,我区自治区、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基本组建完毕,且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人员编制多达2176名,是一支重要的行政执法力量。依法做好委托执法工作,尽快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权,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作用,对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全区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按规定办理委托执法手续

  尽管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都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但从现行法律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不具备直接行使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前,有些地方的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办理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相关手续,就直接安排或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从事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具备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因此,凡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建手续的市、县(市、区),应尽快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执法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执法的依据、范围、事项、权限及双方责任;委托期限等(具体样式见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应向上一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切实加强委托执法的管理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尽快完成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各地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要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二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和考核,严格监督和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及时纠正或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三要理顺关系,营造氛围,着力构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兽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有效平台;四要统筹解决好实施委托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要严格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另行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二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人员实施,聘用的编外人员、未取得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三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四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质量。凡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以及违法或不当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由执法者承担;五要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