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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8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函〔2008〕1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0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3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保证兽药产品质量,维护兽药市场秩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区兽药生产和质量状况,现下达2008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计划

  2008年度计划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800批次,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为200批次,区内任务600批次。本年度兽药质量抽检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抽检两部分。

  (一)评价性抽检。评价性抽检是通过不同年度检测不同品种,掌握市面上兽药质量实际状况,客观分析兽药质量和兽药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提升兽药质量和兽药标准水平。本年度重点评价品种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2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重点评价品种目录详见附件1。

  (二)监督抽检。任务占抽检计划的80%,其中,对新企业新增产品(近两年新建企业产品、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7年以来未被抽检过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地标升国标产品)抽检批次占抽检计划的40%。不良记录企业产品(2007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占抽检计划的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监督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二、承担单位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承担抽样和检验工作,各市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局应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三、工作经费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经费从自治区财政安排我局的部门预算及农业部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具体要求

  (一)科学性、公正性和具有代表性。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应按照农业部公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严格执行并注意如下事项:

  1.样品来源。评价性抽检和重点监督性抽检样品来源应分别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各环节抽取样品批次比例原则按3:5: 2进行,其中生产环节抽样必须保证在30%以上。

  2.抽检时段。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应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北京奥运会、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合作论坛、泛珠合作论坛等重要活动期间,要集中开展兽药抽检活动,7-10月要加大抽检批次,保持兽药打假高压态势,确保兽药产品质量。

  3.信息的核实。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核实该产品标称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和我局核实。

  4.异议处理。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或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出申请进行复检。

  (二)检测标准。应严格按照兽药的国家标准(或试行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检测,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

  (三)检测结果的上报。

  1.抽检到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应自检验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其中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检到区外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还应同时通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应在每季度末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抽检结果,并按农业部规定格式上报部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全年抽检结束后,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应组织对本年度抽检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和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在执行抽样任务同时,应对被抽检的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的该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查验经营和使用单位兽药的进货记录和帐目,核实该批兽药供货来源。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2.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信息后,应尽快组织调查处理,依法实施查处,并监督企业收回、销毁已售出不合格产品。

  3.对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经核实确认属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过期失效产品、兽药标签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改变产品组方、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的产品。由各市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检。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药政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2817836



  附件:1. 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2. 2008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1.注射用青霉素钾

  2.安乃近注射液

  3.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4.恩诺沙星可溶性粉

  5.地克珠利预混剂

  6.替米考星预混剂

  7.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附件2:

2008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

区域

抽检数量(批次)

小计

(批)

抽检分类

抽样时间

备注

农业部任务

广西任务

生产

企业

经营、使用

环节

南宁

20

110

130

50

80

4月、7月、9月

 

柳州

15

54

69

4

65

5月、8月

重点为蚕用药

桂林

15

44

59

4

55

4月、8月

 

梧州

10

20

30

6

24

5月

 

玉林

20

110

130

50

80

4月、7月、9月

 

贵港

10

42

52

12

40

7月、9月

 

北海

10

40

50

16

34

6月

重点为水产用药

钦州

10

23

33

8

25

5月

 

防城港

10

15

25

/

25

5月

 

贺州

20

30

50

/

50

10月

 

祟左

10

15

25

/

25

11月

 

来宾

10

15

25

/

25

5月

 

百色

10

15

25

/

25

11月

 

河池

25

50

75

/

75

4月、8月

重点为蚕用药

小计

195

583

778

150

628

 

 

机动

5

17

22

7

15

 

 

合计

200

600

800

157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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