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我市依照新出台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对畜禽饲养行为进行依法管理,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将接受定期监测,超出标准的,暂停销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
据介绍,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具体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脂、骨、皮、
头、蹄、蛋、生乳、血液等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同时,各级政府将建立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畜禽饲养单位和饲养户应当建立畜禽用药记录并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饲养单位和饲养户销售使用有休药期规定兽药的畜禽,应当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用药记录。畜禽饲养、销售单位和饲养户,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饲喂畜禽;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畜禽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畜禽;不得弃置或者倾倒药物残留超过规定标准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或者排泻物、废弃物;不得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超过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机构可以进入畜禽饲养场、畜禽产品加工厂、屠宰厂(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比例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出现的问题可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