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农业农村部要求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66
核心提示:为了持续提升我国兽医服务效能,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进入养殖环节。各地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养殖产业特点和兽医服务发展水平,对畜禽养殖场获取兽医服务的方式做好分类管理与指导;推动规模养殖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配

为了持续提升我国兽医服务效能,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进入养殖环节。各地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养殖产业特点和兽医服务发展水平,对畜禽养殖场获取兽医服务的方式做好分类管理与指导;推动规模养殖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配备乡村兽医或与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满足和解决强制免疫、日常防疫等兽医服务需求,多渠道、多形式推动“谁来打针”问题的解决。

二是积极推进动物疫病检测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要遵循市场原则,鼓励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畜禽养殖场向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拓展服务范围和内容。要严格规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服务活动,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的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工作,并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

三是健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服务供求模式。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向具备实验室资质的兽医机构、服务组织购买动物疫病诊断、检测等专业兽医服务;鼓励小型屠宰场点与检验检测专业机构合作,不断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提升集中处理比例。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