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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医[2010]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0年第一期兽药GMP飞行检查结果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1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420

农业部文件

农办医[2010]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0年

第一期兽药GMP飞行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近期,我部依法对广西北流市第二兽药厂等11家兽药生产企业囊施了兽药GMP飞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经查,被检查11家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检验室管理不规范,缺少仪器设备,设施不完备,检验记录不完整,仪器器具计量未定期校验;生产管理不规范,硬件设施有缺陷,生声记录不完整,状态标识不全,卫生状况脏乱;仓储与销售管理不规范,生产用物料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兽药标签内容违规,仓库管理无序,销售记录不完整,个别企业存在套用兽药产品文号违规行为。其中,广西北流神州兽药厂、湖南泰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民星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双实药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赣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问题突出。上海申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汉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星宇漂白粉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第二兽药厂等5家企业问题比较严重。泰州市南苑动物药品厂已停产多时,已不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二、处理措施

一请广西、江西、湖南、江苏等省(区)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本辖区的广西北流神州兽药厂、湖南泰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民星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双实药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赣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建议分别给予警告、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二请安徽、河南、江苏、广西等省(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本辖区的上海申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汉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星宇漂白粉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第二兽药厂等5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建议分别给予警告、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完成整改后,按程序重新履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手续。

三鉴于泰州市南苑动物药品厂已停产多时,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请江苏省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将立案材料尽快报我部。

各地完成立案查处工作后,应将整改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同时将对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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