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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1  来源:省牧业局防疫处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981

吉牧防发〔2010〕42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提高各类场所的动物卫生安全水平,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统称“两个《办法》”)。现就贯彻实施“两个《办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两个《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规范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畜牧业管理局要将贯彻实施“两个《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两个《办法》”中动物检疫和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其实质内涵,切实把“两个《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畜牧业管理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两个《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动物检疫及监督人员和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管理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掌握“两个《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水平。同时,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两个《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等场所的有关人员明确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与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一扎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检疫工作,一是要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养殖程度,做好分级管理。二是要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用、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做到可追溯管理。四是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五是严格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六是做好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二努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各级畜牧业管理局一是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经营起始时间以及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按照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三切实规范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严格检疫行为,规范检疫操作,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严禁应免而未免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二是要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三是要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过渡期的衔接工作。各级畜牧业管理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管理,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指导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贯彻“两个《办法》”实施步骤

一学习培训阶段(4月1日—4月30日)。各级畜牧业管理局要制定“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动物检疫、监督人员和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各市州实施方案4月10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广泛宣传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认识,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10月31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两个《办法》”要求,组织做好产地、屠宰环节的动物检疫、检疫申报以及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加大饲养、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力度,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环节和各类场所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基本情况。

四总结评价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照组织开展的实际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整体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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