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1  来源:省牧业局防疫处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523

吉牧防发〔2010〕38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是国家法律赋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控制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和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级畜牧业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认真抓好产地检疫工作。一是加大对规模饲养场和散养户畜禽的产地检疫工作力度,其出栏畜禽无论用途和去向如何,检疫员必须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畜禽产地检疫率、《产地检疫证明》出证率必须达到100%。发现病害动物做到不出场(户)就地无害化处理。二是按照《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第6号令)要求,各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合理设置并对外公示报检电话,做到随报随检、随到随检。

二认真抓好屠宰检疫工作。一是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尤其是大型屠宰加工企业要实施有效的官方检疫,畜禽屠宰检疫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对不符合入场规定的畜禽,驻场检疫员不得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为非定点屠宰场(点)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

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已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各级畜牧业管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一严格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大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和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和取缔。

二以大中城市周边县(市)为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农安、公主岭等位于大中城市周边县(市、区)动物卫生安全的整治,积极配合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私屠乱宰和制售、贩卖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三各乡镇派驻的检疫员以及村级防疫(协检)员要加强对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的巡查,监督规模饲养场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发现丢弃和不法商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的,要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对不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四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尤其是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24小时值班和运行,对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车辆实施严格的查证、验物和消毒,确保动物疫情不传入、不传出。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