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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孕期用药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52
  家畜怀孕,倘若临床用药不慎,往往导致怀孕失败,妊娠中断。母畜怀孕后,五脏六腑发生一定的生理变化,对药物的反应与未孕畜不尽相同,药物动力学和药物代谢也随怀孕而改变。因此,对孕畜用药不当,将导致死胎、流产、早产和怪胎等隐患。为了降低隐患,减少损失,提出孕畜用药的一些基本原则。
  1、孕畜患病需要用药调治,一切从保胎原则出发,首先要考虑所用药物对胎儿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其次要考虑所用的药物对母体有无毒副作用。
  2、怀孕期用药要特别慎重,非用药不可时,可选用不引起死胎和致发畸胎的药物。
  3、孕畜用药剂量不宜过大,时间不宜过长,以免蓄积作用祸及胎儿。
  4、孕畜慎用全麻药、峻泻药、攻下药、驱虫药。禁用有直接和间接影响性机能的药物,如前列腺素、肾上腺皮质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雌(雄)激素;又如缩宫药物的催产素、垂体后叶素、麦角制剂、氨甲酰胆碱、毛果芸香碱,还有中草药的桃仁、红花、乌头等。
  5、母畜患病未愈前不宜输精配种,以免影响受精率和早期胚胎发育。
  6、孕畜有病要医,既要考虑对胎儿无害化用药的必要,又要改变凡孕畜用药都有害的观点,只讲胚胎安全而延误孕畜治疗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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