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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3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乐天  浏览次数:2255
      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方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行动物、动物产品的信息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以下简称《信息凭证》)指的是能够反映上市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物主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来源和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检疫及质量安全状况等内容的书面凭证。
《信息凭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分销,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对该批次动物或动物产品业经检疫合格和其产品符合卫生质量安全的凭证。也用于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的凭证。
分销到市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按有关规定换取检疫证明。
       三、《信息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单位名称、出证人;
(二)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来源和数量;
(三)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号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号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号码,或上一级《信息凭证》号码;
(四)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购货单位;
(五)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日期。
      四、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凭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销售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屠宰场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团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监管理部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凡出具《信息凭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屠宰场(厂)、动物及动物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畜产品经营单位。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验收、管理和出证人员。出证人员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培训,并熟练掌握操作业务。
(三)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检疫台帐和购销台帐,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保证协议。
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可向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信息凭证》。
     六、《信息凭证》样式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负责设计、印制,由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并发放到出证单位。
逐步实行电脑出具《信息凭证》,电脑出具《信息凭证》的单位,可参照本《信息凭证》的格式、内容,再加上本单位相关信息,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出具。
     七、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出具《信息凭证》:
(一)动物、动物产品必须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规定应有的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
(二)从市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调入前登记备案和调入时报验等手续完备的; 
(三)来源清楚,产地、生产厂家等信息完整齐全的;
(四)动物产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质量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出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为本单位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分销时出具《信息凭证》。《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详见样张),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
《信息凭证》加盖出证单位印章后有效。
《信息凭证》如有遗失,出证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
《信息凭证》不得拒开、代开、虚开、涂改、转让、买卖和伪造。
开具《信息凭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采购、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并保存备查,建立证明台帐。相关证明保存时间为12个月。
    十、出证单位或出证人不按规定出具《信息凭证》的,由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其出证资格,收缴其存留的《信息凭证》。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外地冷鲜猪肉销售凭证》、《外地冷鲜牛肉销售凭证》和《杭州市区家禽交易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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