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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25  来源:江苏兽药信息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607

2004年新颁布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这是我国兽药事业发展、兽医管理体制与兽药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兽药管理条例》,推进我省实施兽药分类管理制度的进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我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销售处方药应遵循处方药管理办法,这是国际上药品、兽药管理和我国人用药品管理基本要求。随着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国家对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一些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动物疫病防治以及毒副作用大等一些特殊兽药实行特殊管理,需有临床处方,方可进行销售。因此新《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说明书的印制提出了特殊要求,规定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说明书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二是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三是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四是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由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比较复杂,完全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国家尚未出台。为了加快我省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配合兽药GMP全面实施、兽药GSP试点工作的开展,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在我省试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二、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畜牧、水产养殖业和兽医管理体制发展的实际,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兽药管理水平出发,坚持以监管为核心,充分考虑国情,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思路;试点工作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既要积极,又要起到实效,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式进行。争取通过一年左右的实践,初步建立起符合当前养殖业发展实际的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为我国最终建立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要求试点的基本内容包括兽药经营单位经营兽用处方药的条件,处方药的采购、调配、销售活动行为要求,兽医诊疗单位处方药及处方行为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处方药的条件及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兽药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具有兽药、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经历,并经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经其授权的部门组织的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兽药技术人员。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技术人员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技术人员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或工作岗位的胸卡。
2、采购处方药的行为要求:兽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合法的兽药采购渠道购进兽用处方药,并按有关兽药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3、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求:兽药经营单位兽药技术人员必须对执业兽医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并经复核后进行销售。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剂量不正确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执业兽医对处方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兽药经营单位对兽医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分柜摆放,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4、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修订、制订有关相应的管理制度。
5、兽医诊疗单位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
四、试点实施方案及步骤
1、2005年4月~5月,省农林厅组织召开全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动员会议,成立省兽药GSP、兽用处方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
初步确定在苏南、苏中、苏北各选一个市的一个县级兽医诊疗机构作为试点单位,以点带面,逐步铺开。试点对象为具有兽医诊疗工作基础的兽医诊疗单位及具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基础的大、中型兽药经营企业。试点所在市应确定一位兽药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试点负责人。
省兽药GSP、兽用处方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试点工作准备情况、实施方案等以省农林厅发文报农业部兽医局审批。
2、2005年5月,省兽药GSP、兽用处方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起草《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兽医诊疗单位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3、2005年6月~7月,对试点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试点单位组织培训,提高对兽药分类管理此项重大改革措施的认识,使思想观念、经营思路符合改革的要求。内容包括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培训和为适应对养殖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兽医、兽药相关知识培训。
省畜牧兽医总站组织对试点地区的执业兽医开展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关证书。
在试点地区进行充分的宣传发动,让当地养殖企业(户)了解试点工作具体内容。
4、2005年8月~10月,试点经营企业开始分类摆放、分类销售,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并做好统计。
省兽药GSP、兽用处方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深入基层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掌握、研究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2005年11月,对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照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收获体会。并将试点总结材料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注意总结实施兽药分类管理出现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或提出应深入研究解决的课题,以便为农业部全面实施兽药分类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五、组织分工
1、厅畜牧兽医局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经营企业处方审核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执业兽医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2、试点地区所在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建试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六、几点要求
1、试点工作要注重调查研究,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宣传教育培训,把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排除思想障碍做为重点工作去抓。把这项改革的意义、目的、政策讲透,人人明白。使试点工作既不简单从事,盲目开展,又不顾虑重重,举步不前。
2、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相关工作的配套衔接。
3、在自愿的基础上,精选试点地区和单位。
    七、说明
江苏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是在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农业部有关兽药分类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我国执业兽医体制尚未正式形成前,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针对国内及我省兽药经营管理现状制订、并率先在我省进行试点的,相关文件和办法在试行过程中会根据农业部正式文件的出台和实际运行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其中,兽用处方药分类及管理暂按《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执业兽医资质认定暂按《江苏省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随着农业部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我省将逐步过渡到农业部标准。

名词解释:
1、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2、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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