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 第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57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兽药投入品供应,现就进一步优化兽药行政审批服务提出以下便民措施。一、简化审批手续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事项申请,疫情期间临时免除样品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程序,予以按时审批。上述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形,是指同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下同一生产地址原生产车间生产的相同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事项,其他情形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申请,兽药生产企业应提供书面文件,说明为同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下同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兽药投入品供应,现就进一步优化兽药行政审批服务提出以下便民措施。

一、简化审批手续

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事项申请,疫情期间临时免除样品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程序,予以按时审批。上述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形,是指同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下同一生产地址原生产车间生产的相同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事项,其他情形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申请,兽药生产企业应提供书面文件,说明为同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下同一生产地址原生产车间,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

二、优化审批流程

进口兽药再注册、变更注册申请中,因疫情影响,兽药生产国或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兽药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经公证或认证后提请中国使领馆确认存在困难的,申请时可以先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公证或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暂不提交中国使领馆确认文件。但应于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报我部审批前补齐,到期未补齐的,将退回申请。

农业农村部

2021年5月14日

 
关键词: 兽药 畜牧兽医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