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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猪强制免疫案的剖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20  来源:中国牧业通讯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82
  
  案情
  2006年3月28日,浙江省开化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该县塘坞乡乡兽医朱某的举’报,称该乡正大村张某从外地贩人的准备培育后用于销售的386头生猪,拒不接受免疫注射,朱某要求派执法人员进行强制免疫。
  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当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调查了解。经查张某于2006年3月15日从某县调进生猪386头,调入前这些仔猪经过首次强制免疫,目前应进行第二次强化免疫,乡兽医已先后3次到其家中,要求对其生猪进行免疫,张某以出不起防疫费、打预防针后有不良反应等种种理由拒不免疫。该村另3位从事生猪贩销的户主也在观望。县农业执法人员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4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 监督。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决定对张某的386头生猪予以强制免疫。3月30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6条的规定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当即当面送达。要求张某在4月2日之前,接受免疫注射,否则将依法代作处理。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接受免疫注射。4月3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向张某送达了依法强制免疫决定书,并雇两人抓猪,一名防疫员注射,对386头生猪进行了强制防疫注射。代处理费用为: 人员工资100元,防疫费用308.8元,共计408.8元。张某却拒不依法缴纳代作处理所需的费用,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7月5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处理费用全额到位。

案件剖析,
  1.饲养、经营动物的人员依法接受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张某法律意识淡薄,在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仍不履行义务。由此可见,动物免疫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饲养、经营动物的农民科技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的科技和法律意识,以营造良好的动物防疫工作氛围。
  2.此案案情并不复杂,适用法律、法规也不难,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却遇到了代作处理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诸如执法人员的工资、执法的交通费用,是否应由当事人承担?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实行免费,而在强制其免疫时是否应予免费?有的人主张执法人员的工资、执法的交通费用是国家财政承担的范畴,政府规定的免防疫费,违法当事人也应享受。而笔者认为:执法人员的工资、执法的交通费用都应计算在所需费用之中,且通常情况下免防疫费,在实施强制时不应免除。因为执法的目的在于惩治违法人员,教育群众,若开展强制免疫,并不增加当事人的支出或增加很少,就起不到打击违法行为的作用。该案中考虑到张某家境并不宽裕,采用了只收取直接费用的办法,但有些防疫人员有意见,认为处理过轻,有的群众也认为张某没什么损失。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增加诸如拒绝防疫,逃避检疫等此类行为的处罚,加大惩处力度。在修订《动物防疫法》之前,农业部要尽快明确代处理费用的计算标准,以便于基层操作。
  3.对流通环节的无合法检疫证明的动物,是否已经实施过强制免疫,在技术鉴定上难度比较大。有的不法分子伪造并加挂免疫耳标,执法人员难以识别,需采取实验室抗体检测等手段,若血清抗体达不到标准的滴度,方可责令其补免,这样就会增加执法的成本。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此类案件执行到位后应加大宣传力度,以起到教育多数群众的目的。因为在依法作出处理时,当事人并未按规定缴纳代处理费用,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到《决定书》送达后90天。经过3个月的时间,当地群众的关注度已大为下降,若不做宣传,群众会误认为,此事不了了之,直接影响到执法的震慑力。必须通过宣传来教育群众,让他们知道饲养的动物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接受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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