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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幼陵:我国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04  浏览次数:277
随着我国家禽养殖业发展,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记者近日就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问题采访了国家首席兽医师、农业部兽医局局长贾幼陵。

记者:我国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如何?

贾幼陵: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加大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上不断提高,2006年全国家禽产品的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为995%,禽类产品完全可以放心食用。

记者:如何看待家禽饲养过程中的禽只死亡现象?

贾幼陵:家禽饲养过程中出现少量禽只死亡是难免的。从国内外家禽饲养情况看,现代化的规模养禽场禽只死亡率一般能控制在10%左右。我国散养家禽较多,饲养规模小的散养户禽只死亡率较高,约为16%—18%。发达国家略低于我国,一些发展中国家禽只死亡率超过25%。禽只死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雏禽饲养阶段因弱小发生死亡,在死亡率中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发生疫病死亡,主要是养殖场(户)饲养管理差,防疫不到位;三是出栏运输过程中因拥挤、应激等因素造成死亡,运输的距离和条件不同,其死亡率有较大差异。对病死禽只的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养殖企业都有相应的严格规定和要求,规模养殖场的病死禽采取深埋、焚烧等措施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禁止病死禽流入市场,传播疫情,危害消费者安全。

记者:我国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贾幼陵: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不断促进家禽养殖企业生产条件和环境的改善,保障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饲养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养禽场实施严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大型规模化养禽企业都配有焚烧炉等处理设施,及时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兽医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依法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对养殖户安全用药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贩卖加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防止病死家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今年上半年,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产地和屠宰环节检出病死禽361万只,在运输流通环节检出不合格禽肉产品12万吨,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二是严格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养殖场(户)使用抗生素有严格标准和停药期规定,国家严厉制裁违规使用兽药或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行为。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兽药残留监测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兽医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禽肉产品检疫和兽药残留监控。

三是进一步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国家各有关部门都制定严格规定,规范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管理。工商部门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市场流通病死禽。对进入加工厂的病死禽,质检部门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各级兽医部门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

四是依法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国家不断完善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的疫病防控、检疫、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是养殖场(户)应尽的法律义务,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记者 李力 实习生 晁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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